券商开启年度投资者业务自查 两类自然人账户被重点关注
证券时报记者 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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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投资者业务自查工作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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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中国结算已向相关证券公司下发通知,对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开展的证券投资者业务开展自查,重点关注证券账户开户、使用环节的实名制落实情况等十大事项。比如,针对托管资产前500名、近两个月交易额前500名等自然人大户,要对其账户实名制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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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上述自查为每年的例行性工作安排,旨在持续做好证券投资者业务管理工作,券商需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自查工作。
对照自查要点排查问题
证券时报记者获取的有关通知信息显示,中国结算现组织各相关证券公司开展2024年度证券投资者业务(包括证券账户业务及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的自查工作。券商需组织专门力量,对照《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及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及业务通知,逐项对照附件中的重点关注事项,对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开展的证券投资者业务开展自查,并于2024年12月17日前报送自查报告。
对照附件中,中国结算共列出了十项自查重点,涵盖制度建设及组织保障情况、证券账户开户和使用环节实名制落实情况、证券账户信息更新和注销业务开展情况、特殊机构及产品账户管理、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办理情况,以及投资者教育、保护及资料保管等方面。
中国结算提到,各券商应逐项对照自查要点进行问题排查,并于报告中明确在该方面是否存在相关问题与具体情形。存在的问题应在报告中如实准确反映,能够立即整改的应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在自查报告中对整改情况和整改计划作出说明。
与此同时,券商需对照检查2023年度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结算发布的《中国结算关于2023年市场机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检查情况的通报》中涉及相关证券投资者业务的共性和个性问题。此外,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券商可结合业务实际,对中国结算的证券投资者业务提出意见或建议。
两类自然人账户是重点
在上述十大重点自查事项中,证券账户的实名制落实情况占据较大篇幅。通知显示,在证券账户开户环节,券商应自查是否做好老年人开户环节的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以及适当性管理工作;是否严格审核老年人网上开户意愿;是否存在百岁以上老人账户仍处于活跃交易状态的情况;是否存在明知老人已经去世,但未采取技术手段对其买入证券等交易行为进行限制的情况。
在证券账户使用环节,券商应关注重点账户的实名制落实情况。通知信息显示,重点账户包括自然人大户和机构账户。其中,要对托管资产前500名、近两个月交易额前500名的自然人账户进行核查,了解账户实际使用人,核实账户实名制使用情况。同时,要对近一年资产量曾超过1000万元的自然人投资者进行关注或回访。
自2019年4月1日起,券商要自查是否每季度对通过电话委托、手机APP等方式交易活跃的个人投资者(上季度交易金额排名前300)以及持有证券市值1000万元以上(上季度内任一天)的个人投资者,在柜面系统记录的手机号码的机主信息与投资者本人身份信息进行核验比对。
此外,在日常账户异常监控工作中,券商要自查是否可以有效发现投资者违反账户使用实名制,出借账户或借用他人账户等情况。
账户借用和出借皆担责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加强对证券账户的实名制管理,主要是为了排查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配资等风险,以及代客交易、股票代持、分仓等各类违规行为,避免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需要指出的是,在“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监管基调下,今年以来,无论是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还是出借证券账户,监管部门都予以严打,并披露了不少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8月下旬,证监会披露的信息显示,被市场称之为超级“牛散”的章建平借用其岳父方德基的国泰君安证券账户交易,最终两人均被处以50万元的顶格罚款。
9月,内蒙古证监局披露,吉林市千翔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广发证券账户出借给邱某杰使用,交易“盐湖股份”“江苏索普”等股票,累计买入成交金额2827.58万元,累计卖出成交金额5773.82万元。最终,该公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这也是首张出借证券账户的机构罚单。邱某杰亦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顶格罚款。
针对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操纵市场,监管部门更是重拳出击。证监会最新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书显示,刘洪涛和娄阁借用6个证券账户,操纵新三板股票“腾茂科技”,最终被罚没近3.35亿元;刘洪涛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娄阁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此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下称“北京市检三分院”)对证券账户出借进行过案例分析,其中提到,证券账户实名制应该是开户实名制+交易实名制。非实名制使用证券账户会提高投资者财产风险,并加大了执法和司法监管难度,难以实现对金融各领域的全面高效监管。
北京市检三分院提示,作为普通金融投资者,应意识到借用、出借证券账户的法律风险。一方面,要绷紧遵规守纪这根弦,不要借用账户规避监管,若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应及时报备;另一方面,守好自己的证券账户,不要出借证券账户,避免因此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更要避免成为犯罪活动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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